论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民法现代化
刘润邦
摘要:民法理论相比其他理论知识有着明确的对象和广泛的准则,在现代社会环境下,民法理论也是促进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工具。本文主要对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民法现代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说,以供参考。
一、民法理论的基本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我国的民法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民法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更而发生一定的变化,特别是社会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对其行为进行的约束。
社会生活离不开民法来作为约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法也能够起到基本的调节作用,而很多人对于民法的功能也做出了相应的定义,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民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可以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重要的依据和准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者可以利用民法来获得所需要的各种秀,并且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贡献。
2、民法是人权的重要保障,人权在人的基本生产生活活动中有着一定的主动性,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民法也赋予了明确的定义,其中对于人格权、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等都有着明确的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参加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也有了重要的基础保证。
3、民法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民法的确立,人们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由公平的社会原则也能更好的加以体现。
4、民法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民事生活与政治生活能够通过民法来加以区分,在司法自制原则中,民法也避免了出现行政专横以及行政过度干预等情况,并且可以更好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也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民法现代化的主要内容
每个国家的民法都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具有着一定的时代特征。法国民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巩固大革命的成果,并且更好的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谐;德国的民法制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并且维护国家的完整和谐。而我国的民法典制定是为了更好的满足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社会政治以及社会文化繁荣昌盛的使命。
我国民法的经济使命有着以下几点特征:民法典需要更好的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活动能够按照规范的准则来进行,同时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法典在各个经济活动中毒需要能够为各项经济活动提供基本准则,市场的参与者还需要按照活动的规则来进行计划的制定等,这样民法典在经济活动中也体现出了经济活动的自由行和规范性,在保证个人经济利益和经济活动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对社会公益以及个人利益加以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的政治使命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标准,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社会文化的使命以及民法典的颁布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以及传统文化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转型,并且可以更好的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的整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对社会进行改造。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也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
三、民法中的“人本”理念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恩格斯指出,民法乃足“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准则”。民法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以私权神圣精神确认和保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
民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其所关涉的对象主要是人身与财产,但它调整的不外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民法是人法,是人的权力之法。自中世纪后期,随着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以及总监改革等运动兴起,人的地位日益彰显,最终使人成为近代民法之无上主体。
21世纪是人更加自由、更能发展的世纪,是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更能发挥的世纪,是人的价值和基本人权原则更好实现的世纪,为此,中国当代负有盛名的法学家王家福对如何制定中国民法典发表了一番意味深长的话“新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人法,是人的权利法,一定坚持不移地以人为本,把人摆在全部法典的中心,将人文关怀精神贯穿每个条文,要周全地规定对人的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对人身权的保护,对财产权的保护,要增加、完善损害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使之与人的价值相当,为了适应技术革命和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社会生活的深刻,要从民法上营造种人人能平等地提高素质,自由地从事创业,诚实地进行交易,公平地获得共同发展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规则与秩序民法是自治法,首先体现为民法以私
权神圣为基本原则。其次,私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是在私权所受到的外界条件的限制下,为私权人的私权提供更为广阔的权利空间。第三,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自然人人格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民法的宗旨在于确认人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对其交往进行保护。而这一保护的条件就是:承认人为法律上的主体,具有法律意义;承认人拥有进行交往的物质性基础一财产。这是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或缺的两个要件,也是私权的神圣所要体现出的精神之所在。
回顾民法的历史,把握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规律,可以使人们深刻认识到民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所蕴涵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如果说近代民法在某种程度上注重的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而现代民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对具体人性的尊重,那么,在当今的社会,现代民法还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因此,变了解和探究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难题,更要求最今天的人们在以人为。
参考文献:[1]伍治良.我国民法观念之现状分析及现代化趋势.[J].金陵法律评论.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