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嫩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10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庄某,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嫩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x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终字第2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其与xx公司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原裁定以其诉讼请求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为由驳回其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杜某起诉请求xx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且应由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并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纠纷有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原裁定驳回杜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白 x
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x月xx日
书 记 员 董xx